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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检察院办案有温度

2021-05-13 10:36: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刑事和解”之后的罪与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3日讯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日,仙游人林某甲将一面印有“法律有温度 社会更和谐”字样的锦旗送到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案人员手中。这事情还得从去年初说起——

2020年2月26日,原本是好邻居的林某甲与林某乙,因林某乙踢了林某甲种植的树,林某甲与林某乙发生口角,后引发双方互殴。事后经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林某甲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林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2021年3月23日,仙游县公安局以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仙游检察院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进行讯问。林某甲及其家人表示无法理解,不是都已经和解了吗?对方都承诺不再追究己方任何责任了,也已经赔偿到位,案件为什么还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此,承办检察官对林某甲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围绕“刑事和解”这一法律概念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及其家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告知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对受损社会关系进行修复,刑事和解后检察机关主张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正是基于损害的社会关系被修复而作出的审慎选择。

“和解程序不必然引起从宽处罚。刑事和解并不是嫌疑人对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而是司法机关量刑的考量因素。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承办检察官如是说道。

同时,仙游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规定,拟对其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

4月19日,仙游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对该案拟作不起诉处理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了侦查人员、案件当事人所在村村干部等人员参与听证,依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特别邀请了三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并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首先向与会人员介绍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阐述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听证员们在认真听取案件情况后分别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形成听证评议意见,由听证员代表作了宣读,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林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通过听证方式将案件事实公开,倾听各方意见,有利于案件承办检察官广泛听取各方不同观点和意见,为承办检察官依法正确办理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经院检委会决议后,依法对林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1年4月23日对林某甲宣布不起诉处理结果并依法告知被害人,林某甲表示无异议。

“‘故意伤害’触犯《刑法》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互相谅解’化解矛盾会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释法息诉,既是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也是对检察人员以案释法的考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人员的追求。”仙游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