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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法院审结首起行为类案件

2021-06-01 15:58: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强占被执行房屋不搬  罚款5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日讯 5月26日,南安法院依法对一起财产侵权纠纷案中的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据悉,这是该院依法审结的首起行为类案件.

2007年5月1日,黄某、刘某夫妻二人未经潘某同意,擅自搬进潘某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罗东镇埔心村某某街86号的房屋居住至今。经审理,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依法判决黄某、刘某腾出该房屋,并将其归还给潘某。黄某、刘某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22日,潘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腾出涉案房屋,并将其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潘某,但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并未履行。后承办人又多次向黄某、刘某夫妻二人释法析理,使得黄某、刘某二人态度放软下来,申请人潘某随即也表示愿意与两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该案纠纷。同年9月10日,潘某向法院申请终本。

因双方矛盾大,且黄某、刘某夫妻二人始终不肯搬离,去年12月,潘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致电联系黄某、刘某夫妻二人无果后,同年12月24日,法院上门张贴强制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15天内迁出涉案房屋,但被执行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仍然置若罔闻,拒不履行。今年2月8日,法院又依法对涉案房屋采取停电措施,但效果仍不显著。

针对黄某、刘某夫妻二人抗拒执行的种种行为,法院决定立司惩案号审查。经查,南安法院认为黄某、刘某夫妻二人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明知生效判决已判令其限期迁出涉案房屋,在法院采取多种强制措施后仍拒不迁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黄某、刘某夫妻二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如果黄某、刘某夫妻二人不按时缴纳罚款,并腾出涉案房屋,该院届时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该案中,黄某、刘某夫妻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其对生效判决心存侥幸,恶意逃避执行,不仅损害了司法判决的权威,也给自己带来了司法罚款惩戒。同时郑重告诫那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任何规避、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吕晓辉 徐光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