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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当事人签字捺印 福州一律师被警告处分

2021-08-12 12:13: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2日讯 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将律师刘某违规执业的行为通报福州市司法局,后福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对刘某作出警告处分。

长乐法院审结王某与林某、江某合同纠纷一案后,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提交了上诉状。但经核实,刘某提交的上诉状中,江某的签名及捺印均系刘某仿冒。随后,刘某陪同江某前往长乐法院,江某表示是自己要求刘某代为签字捺印的。但当经办法官问及刘某是否拒绝该要求时,刘某立即阻止江某回答并带领江某离开。

长乐法院认为,刘某仿冒当事人签字捺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条等规定,存在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超越委托权限,迎合当事人不正当要求等问题,为此将刘某违规执业的行为通报福州市司法局。后该案经福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集体研究表决,决定给予刘某警告处分。

办案法官称,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仿冒签名捺印、干扰询问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正运行,不仅违反相关规定,而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暴露出律师行业中个别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追求自己诉讼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恪守如实陈述、提供真实证据等基本义务,对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将采取相关措施,让不诚信者付出应有代价。”上述办案法官说。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王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