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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开展非法捕捞类案件增殖放流活动

2022-01-21 11:34: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虾苗“投入”海洋怀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1日讯 “我通过电拖网捕捞作业的行为破坏了环境,也触犯了法律法规。有过这次教训,认识到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今后再也不非法捕捞了。”1月20日,在福清市江阴镇三峡海上风电国际产业园附近码头增殖放流现场,非法捕鱼当事人魏某说道。

当天,福清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5529万尾日本对虾苗放流江阴海域,助力海域生态修复。据悉,这是福清首例非法捕捞类案件增殖放流活动。

20日,在增殖放流现场,回忆起去年5月份海上的那次“遭遇”,男子魏某悔不当初。

魏某来自福清三山镇,是一位养殖户。去年5月13日晚6时许,魏某明知是禁渔期,仍驾驶渔船从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码头出发,前往福清市江阴港附近海域,使用电拖网捕捞作业。

谁料,次日凌晨1时许,魏某在江阴港附近海域被福州海警局福清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执法人员在船上查获鱼、虾、蟹等渔获物9.42公斤及捕捞工具电拖网一张。

而在5月12日晚,魏某曾在同样海域使用电拖网捕捞作业,捕获渔获物约10斤,获利约人民币340元。

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案涉渔获物认定价格为1013元。同时,经福清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为人民币44572元,案涉渔具为电鱼作业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规定中,电鱼行为的核心物证。

另一名男子黄某与魏某几乎有着同样的遭遇。其涉案渔获物共计792元,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为34848元。

去年12月,魏某、黄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魏某、黄某分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向持有《水生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购买总价不低于44572元、34848元的水产苗种,并由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在福清市江阴镇小麦岛附近海域增殖放流。

“我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魏某说。

20日上午约10时,在上述事发海域,福清市检察院与法院、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助力海域生态修复 守护福清美丽环境”增殖放流活动。活动还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

据福清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林丽介绍,该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切实践行生态修复使命,积极引导被告人实施生态修复。“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林丽说。

当天,拟定投放品种为日本对虾苗,共计约投放4950万尾。福清市检察院与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组织专家,对所放虾苗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检查、测量、计数。

“我们通过稀释法现场对虾苗进行测量、计数,核定出虾苗总数共约5529万尾,其平均规格为0.98厘米(平均值需0.8厘米以上),符合要求。”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陈颜锋说。

随后,在场相关人员把数十只装有虾苗的塑料水袋打开,倾倒于滑槽之上,一只只虾苗带着“生态修复”使命,在大海里畅游。看着一袋袋虾苗倾泻而出,通过滑槽融入大海怀抱,在场人员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增殖放流就是用科学的人工方法直接向作案的受损海域投放鱼虾等渔业生物,补充因非法捕捞减少的海洋生物数量,恢复渔业生态资源,有利于改善海洋生物物种结构,改善水质和海洋的生态环境。”林丽说。

当天,福清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还对伏季休渔进行现场宣传,福清市检察院干警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民法典涉及生态保护等内容进行释法说理。

(本报记者 陈钦祥 福州长安网记者 洪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