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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贴牌加工出口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022-04-27 17:02: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外公司在国外注册商标,授权国内公司生产并运回

注册地贴牌加工出口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在中国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7日讯  注册商标具有专用权,但是在此之前,商标具有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通俗地讲,就是如果你在中国注册商标,即使其在外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出口产品贴牌加工领域的商标侵权纠纷,被告公司称自己是根据境外客户的要求和指示进行贴牌加工的,而该境外客户也已在境外获得商标注册,但是因为该境外客户并未在国内获得商标注册,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被告的该行为因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该商标被法院认定侵权。

健某某公司是“propa”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垫、卫生巾、消毒纸巾。2020年4月,因海关扣押通知,健某某公司发现兴某公司申报出境的18689包婴儿湿纸巾外包装,涉嫌侵犯健某某公司持有的“propa”商标,遂将兴某公司告上法庭。

“我们公司是根据境外客户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定牌加工,在商品上贴附图案的行为,不构成对健某某公司商标权的使用。”兴某公司辩解道。

经查,兴某公司系经一境外公司授权而制作PROPA牌婴儿湿巾并将其从中国运送至其在加纳的公司,该境外公司的姐妹公司E公司,于2009年经加纳共和国商标登记取得“PROPA”注册商标登记。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兴某公司在生产的婴儿湿巾上贴附“propa”标识,已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案涉贴附行为应视为商标的使用。

对于被告所辩解的其行为系获得境外客户授权,法院认为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所获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故兴某公司关于其获得了境外客户(加纳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兴某公司也并未规范使用其所主张的境外取得授权的商标“PROPA”。

最终,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兴某公司侵权,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出口侵犯健某某公司案涉商标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6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非注册国没有保护义务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出口产品贴牌加工的商标权纠纷案。贴牌加工行为构成商标的使用。我国是外贸出口大国,出口商品中贴牌加工产品所占份额较大,根据境外委托方要求在生产、出口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国内权利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与传统著作权、专利权等不同,商标的目标不是激励创新,商标的性质和价值不是构成商标的文字和符号本身,而是其对于商品来源的识别力。商标权的主要和最终目的都在于保护其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因而其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体现为,须有妨碍识别商品来源能力的损害,比如市场混淆标准。

而贴牌加工行为,在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时,应当认定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同时,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为尽量减少面临的法律风险,出口加工企业在承接贴牌加工业务时,不仅要审查委托方自身是否具备合法的商标权,还应调查该商标在我国国内是否有其他合法权利主体。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林娜 黄雅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