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法定代表人被免拒交公章 公司诉请拿回获支持

2022-07-22 13:07: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2日讯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却不愿归还公司公章等材料,导致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不成,对外经营受限。石狮某公司遇到这样的难题,一纸诉状将原法定代表人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

石狮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相关证照。原法定代表人对判决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经泉州中院组织调解,原法定代表人已按约定时间归还。

案情回顾

郭某某、曹某某等4人出资成立了石狮某公司,2021年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免去曹某某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重新选举郭某某为执行董事并为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因曹某某迟迟不归还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章等公司证照,石狮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不成不说,而且因无法加盖公章致使公司对外经营受限,举步维艰。

无奈之下,石狮某公司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由诉至石狮法院,要求曹某某归还公司印章、证照。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石狮某公司的决议系公司的真实意志,各股东应受该决议的约束。公司证照属于公司所有,曹某某作为原法定代表人有权保管公司证照,然石狮某公司已将实质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某某,曹某某已不能继续占有公司证照,其未能遵守公司决议内容归还证照,至今仍持有的行为性质属无权占有,石狮某公司以诉讼方式要求曹某某返还公司证照即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章,合理合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曹某某限期返还公司证照即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章。

对此,曹某某坚持认为郭某某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故对判决不服,遂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日前,经泉州中院组织调解,曹某某已按约定时间归还公司证照。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彻底了结,公司也恢复正常的经营。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官介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表示机关,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股东会通过决议的形式对法定代表人作出变更,在涉及诉讼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以公司名义起诉的诉讼权利,因此该案的原告是有起诉资格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郭某某有权代表公司要求曹某某返还公司证照即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章。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