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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法院首次适用碳汇赔偿机制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

2022-11-17 10:25: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7日讯 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邓某某盗伐林木罪一案当庭宣判。该案系三明法院首例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审结的案件。被告人邓某某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为了发展毛竹林,携带油锯、柴刀多次到永安市洪田镇某村山场砍伐桉树,并出售得款2400元。经鉴定,被砍伐桉树立木蓄积5.311立方米。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退出违法所得,并与永安市林业局签订生态公益补偿协议,承诺植苗造林0.885亩,并缴纳生态公益补偿保证金503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赔偿碳汇损失并签署《林业碳汇损失赔偿承诺书》。被告人邓某某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量为10.4545866吨,该案碳汇损失赔偿金为607.20元,被告人邓某某自愿缴纳碳汇赔偿金2000元至永安市金盾森林资源管护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弥补受损林业碳汇。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退赔及认罪、悔罪表现,永安法院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邓某某退出的赃款2400元及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砍柴刀各一把,予以没收,由永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该院还发出森林保护令,责令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管护防火等义务。

(记者 吴静云 通讯员 谢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