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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层层转包 农民工的工资应由谁支付

2023-01-31 15:43: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1日讯 现实生活中,承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往往会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公司或者包工头进行实际建造,那么实际施工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时候,应由谁来支付呢?近期,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

甲公司是平潭某船厂一期改(扩)建工程的承建方,与包工头刘老板签订合同,将该工程的摄影棚、地下室与室外总平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刘老板。刘老板则雇佣小林到工地负责消防设备安装工作,并约定低空作业工资为350元/日,高空作业工资为500元/日。当年9月至12月期间,小林一直在该工程项目工作,理应获得工资16100元。但在工资结算的时候,刘老板却告诉小林工资现在发不了,后面将由他上头的公司给小林支付这笔工资。小林心里一咯噔:这是要拖欠工资?后面再付是什么时候付?万一不认账了怎么办?于是在小林的强烈要求下,刘老板只好签了一张欠条给小刘。

1个月后,甲公司通过银行向小林转账汇款 6850 元,转账用途备注为“代付工人工资”,之后甲公司和刘老板均未支付剩余的工资。小林再也坐不住了,拿着欠条去找刘老板要说法,刘老板称:“我也没跟你签过合同啊,不应该由我来支付你的工资,你应该去找甲公司,这个工程项目是他们的。”然而,甲公司却表示自己与小林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且已向刘老板付清劳务总报酬,不存在拖欠小林工资的事实,小林无权请求自己来支付劳务报酬。小林讨薪无果后将甲公司和刘老板诉诸法院。平潭法院确认实事后依法判决刘老板十日内支付小林剩余工资9250元,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1、小林与刘老板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小林受刘老板雇佣到平潭某船厂一期改建工地从事劳务活动,完成具体劳务行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故该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小林依约提供了劳务,刘老板则需履行及时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应向小林支付拖欠工资9250元。

2、分包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及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之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三条第(九)项“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之规定,甲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老板个人,且甲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刘老板,甲公司应对小林被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刘老板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若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则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工程层层转包在建筑施工领域屡见不鲜,时常导致工程款项也层层分流,工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广大务工者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留存好相应证据,遇到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李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