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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23-06-02 10:04: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日讯 6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今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共分六章四十条,遵循地方立法精神和原则,充分考虑福建实际,围绕总则、气候资源探测、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对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作出较全面的规定。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区域探测站点。

《条例》还坚持保护优先,预防和治理并重。规定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以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在推进合理利用,发展绿色经济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气候资源利用的方向作出规划,有计划地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对太阳能、风能、云水,以及农业、旅游业等领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气候资源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

(记者 何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