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检察院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0日讯 “我现在知道金毛狗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后我再也不敢去采摘了,我愿意把采摘来的金毛狗送去保护性栽植,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并且现身说法做好法治宣传社会公益服务……”近日,连城县检察院在对巫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巫某积极配合做好该院作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据悉,2022年以来,连城县检察院针对不起诉案件分类试点各项非刑罚处罚措施,做实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今年5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措施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通过规范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不起诉案件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对象、遵循原则、法律后果等。 《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对被不起诉人一般应当开展训诫,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根据案件情况、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态度、被害方诉求,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的,综合案件性质,退赔、退赃、和解情况以及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提出意见;将社会公益服务、进行生态修复纳入认罪认罚从宽考量因素。 此外,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被不起诉人积极修复受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终结公益诉讼案件条件的,可以决定终结民事公益诉讼。 “《工作指引》的出台,不仅避免了‘不刑不罚’的问题,还实现了非刑罚处置措施与社会化治理的有机融合,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连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坤然表示。 据统计,2022年以来,连城县检察院对17名被不起诉人,认为需要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提出相应的检察意见;对6名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有23名被不起诉人自愿参与交通文明劝导、护学岗、养老服务等社会公益服务;15名被不起诉人缴纳共计18.4万余元生态修复补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碳汇补偿金。 (见习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钟秀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