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机关向虚假诉讼说“不”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8日讯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据了解,2019年以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法律监督权依法办理10余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约560万元,有力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 2020年12月17日,蕉城区检察院接到刘某反映,称周某与洪某通过虚假诉讼参与执行分配,逃避债务。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案可能涉虚假诉讼,遂受理审查。 经查,周某因借钱未还被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约438万元。周某得知自己名下的房产即将被法院拍卖后,便串通洪某,编造其因生意往来拖欠洪某货款295余万元的事实,并伪造相应的欠条、入库凭证等,由洪某持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返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周某对洪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洪某凭借生效的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参与房产拍卖款分配,最终获得约44万元执行款。此后,洪某将该笔执行款分两次转入周某提供的案外人阮某银行账户,再由阮某转入周某胞兄银行账户,用于周某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启动监督程序,围绕涉案货款资金账目往来、法院的调解情况等进行审查,通过对申请人洪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税务开票记录及个人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的审查,发现涉案人员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遂调取了原审民事案件卷宗,结合洪某的入库凭证,发现巨额债务形成后洪某仍继续向周某发货,且无任何催收凭证,这与常理相悖。基于前述的调查分析,检察机关将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7月检察机关在对周某、洪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4月经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原来的民事调解书。 “该案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其目的在于虚增、稀释债权以规避法院的执行,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介绍。 虚假诉讼的民事调解有其特殊性,此类案件以调解书形式出现,从外表看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但实质是当事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监督。对于此类虚假民事调解,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依职权启动虚假诉讼监督程序,社会各界人士如有发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承办检察官说。 (本报记者 余凌云 通讯员 林薇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