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同居期间遭遇“家暴” 南安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5日讯 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同居期间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梅山法庭针对一起同居关系中的家庭暴力事件,发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同居关系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反家暴的“保护伞”。 2014年,小花(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小强(化名),两人于小花出租房内同居生活。由于感情基础不深,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吵架,且在相处过程中,小花逐渐发现小强有赌博、出轨等恶习。 2022年4月25日,小花下班回家后发现小强将另一女性带回家中,三言两语间,恼羞成怒的小强对小花实施了暴力殴打,并威胁到要“杀死”小花,小花到辖区派出所报警。 同年11月14日晚,已经提出分手的小花拒绝让小强进屋,小强便使劲敲门、砸门,小花再次报警。警察劝说小强后离开,但不一会,小强又返回小花住所,强行进入小花房间对小花实施暴力殴打,致使小花颈椎、肩膀、锁骨、腰部及四肢多处受伤,无法正常抬头,手机也被摔坏。此后,小强更是肆无忌惮搬入小花另一套房产中,阻挠小花回家居住,强行锁门霸占其房产,并威胁要实施暴力。 今年5月19日,小花来到南安法院梅山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小强的行为已经给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其每天都活在不安与恐惧之中。 南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小花与被申请人小强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是拟制家庭成员。同居期间,小强对小花实施殴打致小花轻微伤,小花提出分手至今,小强仍强行居住在小花位于南安市罗东镇某村的住所,并有持续骚扰小花事实与倾向。报警处理后,小花仍然担心小强对其实施暴力行为,遂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小强仍居住在小花的住所,小花有面临遭受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小花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综上,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小强对申请人小花实施威胁、殴打、谩骂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小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花;责令被申请人小强迁出申请人小花位于南安市罗东镇某村的住所。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认定是拟制家庭成员,故同居关系的两人可以被认定为拟制家庭成员,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应是温暖的港湾,家庭关系不是暴力行为的“免死金牌”,家暴不可取,如遇家庭暴力,切忌一味忍让,而是应该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最大限度保护自己。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林国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