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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一道不能碰的“红线”

2023-07-05 10:47: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5日讯 “人生千条路,涉毒不归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泉州两级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记者选取其中部分案例,通过法官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群众提高禁毒、防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远离毒品犯罪。

案件一

境外网购精神药品 以走私毒品罪获刑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张某刚明知三唑仑系国家管制类药品服食后有成瘾性、镇静及致幻作用,仍通过网络平台向“老杰克船长”等人求购。其在明知“老杰克船长”系从境外邮寄走私入境的情况下,出于个人非医疗目的仍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老杰克船长”购买5粒三唑仑,由何某弘在收到境外邮寄走私的药品后,按照他人指示在南安市水头镇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人张某刚。

2021年4月张某刚又以人民币2500元向“特叔将军”购买从德国邮寄来的三唑仑10粒、咪达唑仑5剂。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刚处扣押到疑似三唑仑药品7粒、咪达唑仑5剂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扣押的药品中分别检出三唑仑、咪达唑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考虑其有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具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以被告人张某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和《禁毒法》的规定,毒品包括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禁止走私麻醉、精神药品。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刚从境外所购买的三唑仑、咪达唑仑并非出于个人疾病治疗目的,其明知上述药品系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仍通过境外互联网社交平台,从境外购买管制麻醉、精神药品,并采用邮寄的方式走私入境,其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该案系犯罪分子采用“跨境+互联网+物流”手段走私麻醉、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被告人张某刚,体现了对利用网络实施非法走私麻醉、精神药品的严厉打击。

案件二

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 仍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2年2、3月,莫某骏与“小七”电话联系,由莫某骏运输200克毒品到泉州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谭某,并约定见到钱后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交易毒品。

此后,莫某骏联系“小九”,由“小九”负责购买毒品,将毒品藏匿在一台废旧洗衣机内躲避检查,“小九”安排他人在云南昆明接收藏有毒品的洗衣机,并于2022年3月2日将藏有毒品的洗衣机从云南昆明物流点托运至泉州。

2022年3月3日,莫某骏与许某联系,指使许某从浙江省桐乡市到泉州市一物流点帮忙取一台从云南昆明邮寄过来的洗衣机,并告知洗衣机内藏有毒品,可以卖得6万元,承诺事成后分3万元给许某,许某为非法获利同意到物流点帮忙取毒品。

3日后,莫某骏从四川成都搭乘飞机到泉州晋江机场与谭某等人见面,双方约定次日交易毒品。后案发,民警在晋江市磁灶镇某物流前台抓获前来取货的许某,并在许某取的物流件(一台废旧洗衣机)里查获一包201.06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同时,另外一组民警在晋江市磁灶镇将莫某骏抓获。

警方依法从上述查获扣押的物品抽样送检。经检验:样品主要成分为二甲基砜,质量百分比为99.9%,作用是白色结晶,毒品稀释剂、掺假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骏、许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1.0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且犯罪未遂,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莫某骏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许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作案工具。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被告人莫某骏专程从成都搭乘飞机到泉州进行交易,并采取多种高度隐蔽且规避侦查的方式运输、接收毒品,明显违背了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其对接收的毒品是假毒品并不知情。被告人许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在莫某骏的指使下从工作地浙江省来到泉州,采取多种高度隐蔽且规避侦查的方式提取藏有毒品的货物。从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现、社会阅历、认知能力,结合许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见莫某骏、许某对接收的货物中藏有毒品是明知的。

被告人莫某骏、许某贩卖的毒品虽经鉴定:样品主要成分为二甲基砜,质量百分比为99.9%,作用是白色结晶,毒品稀释剂、掺假剂,但结合其主观认识和犯罪过程,足以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件三

假建养鸡场真制毒 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2016年10月间,吴某与他人共谋生产麻黄碱牟利,商定由他人负责出资、购买生产设备、提供生产技术和组织生产,吴某负责物色场所、搭建厂房、提供掩护、后勤保障等工作。之后,吴某以修建养鸡场的名义租赁了土地,雇请人员修建铁皮房、管理房等建筑。

2017年7月间,谢某华组织他人将原材料、生产设备、机器等物品搬运到上述铁皮房后返回。同年8月初,谢某华开始组织进行生产,吴某为生产人员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提供后勤保障,被雇请人员在明知生产的物品是麻黄碱的情况下,受雇参与称重、原材料调配、搅拌、成品脱水等生产工作。同年8月底,上述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含有麻黄碱成份、净重547.8千克的暗红色液体9桶以及生产原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华伙同他人,采用化学合成等方法,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谢某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华非法生产麻黄碱25千克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谢某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8万元。

法官说法

多年来我国制毒犯罪的形势依旧严峻,且非法生产麻黄碱、羟亚胺、邻酮等制毒原料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

该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麻黄碱的案件。麻黄碱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被告人谢某华伙同他人,明知麻黄碱属于制毒物品,仍采用化学合成等方法,为牟取暴利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数量达547.8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