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首例妨害药品管理罪案判决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7日讯 7月13日,由平和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获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漳州市首例妨害药品管理案。 经查,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先后三次通过电话联系、快递到付的方式购进300瓶“风湿关节炎胶囊”,并进行销售,从中获利3864元。2022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林某家中查获未售出的上述“风湿关节炎胶囊”14瓶。经检测,上述“风湿关节炎胶囊”样品中检出布洛芬、吲哚美辛、双氯芬酸钠化学药成分,经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风湿关节炎胶囊”属于药品,符合“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情形。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购进药品并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遂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药品安全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许可证书,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检察机关提醒个人诊所医生和药店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或保健品时务必到正规药店,注意观察产品外包装是否有国药准字、OTC、保健品等标识,做到善于辨认假药,切勿擅自用药。 (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赖雪琼 赖杰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