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法院法官巧解“案中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4日讯 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可能牵出“案中案”,从“治已病”到“治未病”“防未病”,近日,罗源法院秉持主动型、服务型、回应型司法理念,通过释法说理妥善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时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积极作为,法理情并行,延伸化解了后续可能因该案引发的连环案件,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22年11月19日,李某某在乘坐于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过程中,该电动车与刘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碰,李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某、刘某某分别负本事故主要、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起诉至罗源法院,诉请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金额7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对总赔偿款金额为40余万元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原以为该案就此结束,然而,原告俩兄妹竟然就赔偿款分配问题争执不休。 “法官,这笔钱我哥不能分太多。”“你到底想怎么样!”调解现场的气氛顿时紧张压抑。俩兄妹因赔偿款分配问题争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调解工作只能按下暂停键。 面对原告俩兄妹的剑拔弩张,法官将二人分别安排至不同的调解室,先缓和浓重的“火药味”,并开始寻找矛盾背后的主要症结。 经过一番深入了解,得知俩兄妹的嫌隙由来已久,非一朝一夕能解决,而此次争议主要源于兄妹俩均担心倘若对方取得大部分赔偿款,对70余岁的母亲不尽赡养义务,将会导致年迈的母亲老无所依。 实际上,三位原告如何分配赔偿款并不影响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官仍可依法裁判。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妹妹一直猜忌母亲被哥哥所左右,情绪激动,庭后向法官提交了宣告其母亲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书。 本案在法官主持调解的过程中,若依据妹妹的申请启动认定其母亲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交通事故案件就得中止审理,后续过程中有可能会需要鉴定评估“入场”,耗时旷日持久,徒增当事人诉累。这不仅让三位原告都无法及时取得案涉赔偿款,还可能引发共有赔偿款分割之诉,母亲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使兄妹俩本就脆弱的关系崩于一线。这种“两败俱伤”的局面真的无法避免吗? 为了实质性解决本案纠纷,缓和兄妹之间的矛盾,让老母亲不再左右为难,让吵闹的家庭回归平静,法官先是与母亲王某某多次交流、详细调查了解王某某的生活情况、核查验证妹妹提交的证据,发现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合理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且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 此外,经了解,妹妹申请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举动旨在拖延案件审理时间、给哥哥领取赔偿款制造难题,其根源基于哥哥实际控制赔偿款后不尽赡养义务的担忧。在此前提下,法官围绕着兄妹俩即使彼此不信任但却有一颗孝顺之心的关键,立即协同本院调解经验丰富、通晓民俗民情的资深法官一起开展“背靠背”的调解工作。 “既然你们都是为母亲着想……”“你们之前的矛盾可以放一放……”不同的调解室内,两位法官从亲情、孝道的小切口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双方可以优先考虑老母亲的感受,为母亲今后的生活作出长远打算,放下累积多年的纠葛,圆满化解该起纠纷。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承办法官前期不厌其烦、几经周折的数次调解,以情为线,以法为针,最终妹妹当即主动撤回关于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两兄妹均作出退让,并就赔偿款分配问题进行协商:优先保证赔偿款能够保障母亲今后生活的前提下,母亲王某某分得赔偿款的二分之一,兄妹二人各分得四分之一赔偿款。协议签字确认之后,这起历时一个月之久的调解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原被告均对本案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婉 阮玖瑰 陈宇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