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疾病仍漂流 受伤致残谁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8日讯 炎炎夏季,漂流成了消暑游玩的首选活动之一。然而,漂流活动不同于其他的户外运动,具有一些不可预知的危险性。如果身患疾病仍去漂流,受伤致残应由谁担责?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样一起因漂流而引起的游客伤残索赔案件,该案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游客李某自身承担合理费用8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2020年夏天,该公司与拓展公司签订团队拓展活动协议,将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交与拓展公司负责拓展训练。拓展公司将训练内容中的漂流交由德化某景区负责。 在漂流时,因皮划艇在下漂时与下游水面产生触碰,虽未翻艇或与其他物体碰撞,但本身就存在先天性颈椎畸形的李某当场感觉身体不适,发现后景区工作人员立即将李某送往卫生院进行紧急救治,后辗转多处医院进行治疗。 经鉴定,李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 该案经德化县人民法院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本身患有先天性颈椎畸形症状,加上在漂流到水坝口皮划艇下落时,因水位上下落差,造成艇与水面碰撞产生瞬间的反冲力,双重因素混合造成李某颈部脊髓损伤发生。 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且应当预见在本人患病情况下是不能参加各种剧烈或较为危险的活动的,故李某对事故发生或扩大负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绝大部分责任。 旅游景区虽提供了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了相应急救措施,但是仍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模拟示范不全面、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因此,景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拓展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将漂流的工作直接交给旅游公司负责,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衡量各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最终,法院酌定李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景区、拓展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针对该旅游景区提醒注意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漏洞,德化法院还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强化监管督导、做好安全警示以及加强安全培训,并得到了落实回复。 法官提醒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身患疾病的人员,在日常从事体育运动、旅游出行以及娱乐活动时,应当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项目,不宜选择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避免意外损害发生。 此外,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具备较高的责任意识,对不适宜参加相关旅行项目的群体予以特别提示、劝阻。旅游景区可通过门票、告示牌等方式,告知游客高风险游玩项目的注意事项和禁止情形。同时可以配备专业人员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告知、培训,出现事故时应及时救助。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文敬 王姝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