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结首例涉毒自洗钱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6日讯 一男子半个月内三次贩毒,并试图使用家人账户转移毒资以逃避追赃。此外,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在上线的安排下伙同他人帮助转移电信诈骗款。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集贩卖毒品,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个罪名的案件,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陈某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该案是霞浦法院审结的首例毒品犯罪自洗钱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26日、1月30日、2月7日,被告人陈某斌在福安市、霞浦县分别以8000元、26000元、20000元的价格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8.9495克给连某某。2022年11月,被告人陈某斌在上线安排下伙同他人进行“跑分”活动,由其负责验卡。在诈骗资金到账后,被告人陈某斌等三人在银行外看守,取得现金后由陈某斌转移送走,等下一笔非法资金到账后就换个银行再取现,如此往复进行,共转移赃款919820元。2023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斌在福安市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连某某,为隐瞒毒资去向,被告人陈某斌使用其父亲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8000元用于日常开支。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斌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斌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以及在掩饰、隐瞒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所谓“洗钱”,简单来说是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将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入在形式上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反洗钱是维护金融安全、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双向开放方面的重要工作,2020年,我国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范畴。本案中,被告人为隐瞒毒资去向,利用家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用于日常开支,即为“自洗钱”,构成洗钱罪。 (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