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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首例妨害药品管理罪案宣判

2023-08-18 10:35: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8日讯 日前,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林某良妨害药品罪一案,以犯妨害药品罪判处林某良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该案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平和法院审理的全市首例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

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良先后三次以每瓶11元的价格购进300瓶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风湿关节炎胶囊”,并在其开设的诊所内以每瓶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售出276瓶得款6900元,从中获利3864元。

2022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林某良家中查获上述“风湿关节炎胶囊”14瓶。经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和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风湿关节炎胶囊”属于药品,符合“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情形。

平和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良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购进药品并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予依法惩处。林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