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恋爱期间转账 算不算借款?

2023-08-23 15:46: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3日讯  又是一年七夕时,不少人的朋友圈被转账截图刷了屏。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频繁,不太计较彼此花费,但一旦感情破裂,财产纠纷随之而来。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该如何认定?一起看看泉州法院受理的这些案件……

案例①

自己从男友支付宝转账 借款!

小鹏(化名)与娇娇(化名)先前为男女关系。在小鹏服刑期间,娇娇写信告知小鹏,自己从小鹏支付宝账户转账8万元,待小鹏刑满释放会如数归还,对此小鹏在回信中未提出异议。

小鹏刑满释放后,娇娇虽同意归还,但一直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小鹏起诉至法院。娇娇则称,小鹏知晓此事后,多次表明“你先用吧不用留着”,可见该款项并非借款。

南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娇娇的书信内容来看,多次体现“我会还你”“我会还回去”等娇娇愿意偿还小鹏款项的意思表示,其从小鹏支付宝转账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双方之间应形成借款关系。

案例②

有借贷合同又称是共同开支 区分认定!

小龙(化名)与小雪(化名)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认识之初,小雪便以各种理由向小龙借款,后小雪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拒不还款,小龙起诉至南安法院诗山法庭。小雪则称,小龙转给她的款项,有些用于双方共同花销,有些用于付房费,均不能算作借款。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龙与小雪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小雪在收到小龙支付的款项后,多次提及“欠你的钱慢慢还你”等借款相关内容,而小雪主张的从未借款理据不足,二人之间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而对于部分小雪在收到转账后及时转给第三人,金额相当,体现用于消费的款项,应属男女关系期间的消费开支,不宜认定为借款;对于双方间一笔520元金额款项,在男女朋友间具备特殊含义,应为赠与。

案例③

未备注用途且有经济往来 非借款!

小恬(化名)和小峰(化名)曾是恋人关系。交往期间,双方互相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其中,小恬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小峰转账14万余元,小峰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小恬转账7万余元。

双方情感破裂后,小恬将小峰诉至永春法院。小恬指出,小峰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钱,后未偿还分文,请求法院判令小峰向其支付本金14万余元及利息。

小峰则辩称,小恬向其支付的款项是双方其他业务往来,并非借款。

永春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恋人关系期间相互转账,且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事项。小恬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识别收款码交易中的转账说明、汇款用途均未备注,诉争14万余元转账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小恬并未提供债权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转账时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现小峰不予认可,小恬仅凭单一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当时转账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小恬诉请要求小峰偿还借款14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小恬对小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由于恋爱期间一般不会留有书面凭证,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微信、支付宝的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若被告一方抗辩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或者恋爱期间的赠与,而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很可能导致败诉。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情侣间对于转账往往不说明是借款还是赠与,更很少做“打欠条”这样自认为“伤感情”的事情。但是,当感情走到尽头再回首细算“经济帐”时,才发现给出容易要回难。

法官在此提醒,大额借款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书写借条,小额借款在转账时应当备注或者附言借款,同时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借款前后的聊天记录、语音、通话录音,催讨的记录或者是对方答应还款的承诺。如果并非赠与,切勿转“1314”“520”等对男女朋友关系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

此外,转款时若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借款的合意,切勿因为分手就恩断义绝,向对方追索恋爱期间所有的花费支出,谨守道德底线,保留恋爱的美好回忆,同时也避免因虚假诉讼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林应才 林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