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首起适用海洋碳汇赔偿机制涉生态环境案件宣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1日讯 日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购买海洋碳汇1500吨,以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该案是莆田市首起在审理涉生态案件中引入海洋碳汇赔偿机制的案件。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组织8名船员一起驾驶渔船,使用网目尺寸小于规定尺寸的单船有翼单囊拖网(俗称底拖网、单拖)出海捕鱼。捕获了青花鱼、巴浪鱼等水产品至少2058.73公斤。经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共计36950元。 考虑到“认购蓝碳替代修复”的新模式可更好地解决海洋生态原位修复难问题,且有助于发挥生态产品的固碳价值等因素,在区检察院的协商下,被告人陈某某于8月1日,自愿与第三方机构——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签订海洋碳汇采购与注销服务委托书,购买海洋碳汇1500吨,以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目前,该笔海洋碳汇被交易中心核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于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积极与公诉机关达成公益附民赔偿调解协议,购买海洋碳汇并核销以弥补其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莆田长安网记者 徐林煌 通讯员 李冬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