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里程数与实际不符 主张“退一赔三”被驳回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8日讯 购买二手车里程数与实际不符要求“退一赔三”,却被驳回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范某在某汽车商行看中一辆行驶里程数9万余公里二手奥迪车,在自行送第三方验车确定“没毛病”后,范某与商行签订购车合同,买下了这部二手车。但2023年4月3日,范某经查询发现,该车至2022年3月就已行驶了11万余公里,与合同签订时双方核对确认的车辆行驶里程数9万余公里相差巨大,且车辆多处进行了重大修理。范某认为汽车商行隐瞒车辆实际公里数和实际车况属欺诈行为,遂将商行诉至法院,要求商行返还购车款、支付违约金并按照车价款的3倍赔偿损失。 但汽车商行称对车辆行驶里程数被修改的情况并不知情,并已将获取的车辆信息全部告知范某,且在合同签订前还协助范某将交易车辆送往其自行选择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商行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 驳回原告 “退一赔三”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商行将其掌握的车辆公里数、事故情况及维修记录告知原告,原告也自行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对车辆情况未提出异议。商行虽然有疏忽大意未核实公里数,但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且案涉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不保证公里数的真实性”。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的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出售车辆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足以诱使消费者错误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情形的,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该项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就是对经营者的欺诈经营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在相关案件中,商家提供了车辆基本信息,亦协助消费者对车辆进行第三方检测,深入了解车辆情况,保障了消费者知悉车辆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为维护自身权益,在二手车交易时应注意: 1、对于车辆的真实情况要以实际检查结果和相关记录为准,不能轻信口头承诺,避免因信息掌握不对称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处境。 2、在签字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车辆来源、车辆里程数、车况等关键项目应详细载明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3、务必保存好发票、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对经营者作出的关键性承诺,必要时当以音频、视频或书面材料等形式予以固定。当纠纷发生时,尽可能完整地提供自己所掌握的各种证据,捍卫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陈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