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足球“踢”出纠纷 看调解员如何破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6日讯 今年5月,连城县北团镇某学校六年级学生江某甲在学校课间踢足球时,不慎被李某乙绊倒在地,导致江某面部受伤,大门牙两颗被摔碎。该校老师得知这一紧急情况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江某第一时间被送往县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双方家长江某和李某。随后,李某和江某就江某甲的医疗费用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产生了矛盾,在校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校方得到双方同意后,向北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立即受理了此项纠纷,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处。调解员抓住案件的关键,向当事人耐心阐述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了这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现场: 三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分别向李某、江某了解事件情况,同时到学校查看公共视频,询问现场人员,了解事件全貌。很快,调解员组织三方到北团镇调委会开展了第一次调解。调解现场,调解员先由江某提出诉求。江某提出,由于李某乙的过失导致自己的孩子受伤,住院费花费了1.8万元,两颗大门牙摔碎了,后续需要种植两颗大门牙,因此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万元。学校在此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因此学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李某称自己的孩子并非故意伤害江某,且江某的赔偿要求金额高得离谱,当场拒绝。 校方表示,事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至医院治疗,立即通知双方家长到场。孩子是课间时间自行前往操场踢球的,学校平常都有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强调课间要注意安全,不能嬉戏追逐打闹,要在老师的指导下踢球训练。学校已经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解说后,江某对于承担责任没有异议,但他说他在市面了解到种植一颗牙齿最多也就六七千元,所以对方要求赔偿5万元过高了,自己实在无力承担。而且事故是在学校上课期间发生的,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第一安全责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解现场,三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场面一度混乱,调解陷入僵局。 法理并用: 多次劝导商定赔偿金额 那么,学校方是否有责任?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调解员根据事态的发展,调整了调解思路。了解到江某已经为孩子办理了校园意外保险后,调解员联系了保险公司人员就学生意外伤害的保险理赔程序和赔偿标准向江某当面解释和说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道,江某甲的住院治疗费保险公司可报销百分之七十左右。同时,保险公司还详细为其讲解了保险标准和范围,并表示种牙费用不列入报销范畴。 江某得知意外险的可以理赔到百分之七十左右后,情绪稍微得到了舒缓。调解员称热打铁道:“意外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联系了家长,送往医院治疗,避免了事态的加重,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时才需要赔偿。”同时,调解员向江某介绍了多起校园意外伤害的纠纷案例,告知江某,要求学校赔偿,要承担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否则即使去法院诉讼,也很难得到支持的。鉴于能够得到意外险的理赔,李某家庭确实比较困难,希望江某降低赔偿金额。耐心劝导后,江某同意不再坚持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对李某的赔偿金额降到4万元。 接着,调解员又与李某展开沟通,调解员向李某进行法律条文相关阐述:“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视频显示和现场人员指证,由于江某甲的过失导致李某乙摔倒受伤住院,所以江某甲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理应对孩子的行为负责。 “我孩子确实是比较顽劣,此前也经常发生伤害同学的事情,4万元还是要价太高了,我实在拿不出,希望能降低赔偿要求。”李某表示。见此,调解员劝导李某:“孩子不小心发生这样的事,也很自责。要换位思考一下,江某的孩子受伤遭罪,面容又受影响,你也是做家长的,要体谅受伤孩子及其家长所受的伤害。” 随后,调解员再次找到江某劝导道:“孩子发生这样的事情,谁都不愿意看到,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纠纷一直拖着不解决也不利于孩子恢复,退一步海阔天空。”经过调解商谈后,双方就赔偿金额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敲定赔偿金额后,调解员邀请江某、李某和校方面对面签订协议。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李某承担赔偿费用2.8万元,江某不得就此事再向李某提出其他赔偿诉求。学校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对江某医疗费用报销事宜。最终,在调解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这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蒋丽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