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检察院:让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7日讯 “感谢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让我能顺畅地往返松溪、庆元两地,兼顾家庭与工作。”近日,社矫对象朱某某对自己经常性跨浙江省庆元县活动的申请被通过表示十分感谢。 今年10月,朱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在松溪县司法局旧县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但由于其本人在庆元县竹口镇某文具公司工作多年,而家中父母年迈、子女年幼,需经常往返于松溪、庆元两地,于是便于今年11月提出经常性跨浙江省庆元县活动申请,松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松溪县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 据了解,松溪县旧县乡地处闽浙两省交界处,与浙江省庆元县竹口镇相邻,省域边界居民生产、生活来往密切,存在“出村即跨省”“过桥即跨界”等特殊情况,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一旦入矫,便会因活动范围受限问题,对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松溪县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干警得知这一情况后,联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开展调查工作。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走访调查查明朱某某实际情况,并于联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庆元县竹口镇,与庆元县检察院、庆元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就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矫正方案、监管措施等问题交换意见,最终一致同意拟由庆元县司法局竹口司法所作为朱某某跨区域社区矫正协助监管单位。 11月14日,松溪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社区矫正管理大队负责人共同参与。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区域活动的审批、监管工作,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也“管得住”。 最终,松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批准了朱某某的外出申请,同时完善监管方案,加强与协管单位沟通。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张荣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