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检察办案中如何认定侵权商标数及数额
翻新品牌手机销售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解析检察办案中如何认定侵权商标数及数额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柯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从深圳购入华为品牌各类型号旧手机及假冒高仿的多款华为商标标识的手机后盖、屏幕等配件,后在泉州市泉港区一民房内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华为手机翻新活动。随后,柯某在某购物平台上开设网店,并将翻新的华为品牌手机以二手机的名义及价格出售给他人。 【检察官说法】 1.犯罪嫌疑人柯某系侵犯一种商标还是多种商标? 该案中,柯某购入的多款华为商标标识是同一个商标权利人华为公司注册的多个商标且商标差异明显,一般消费者均可辨认出为4个独立的商标,不存在两者极其相似,如仅仅字体不同等而被一般认为是相同商标的情形。因此,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认定柯某同时侵犯多种注册商标。 2.该案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认定? 首先,综合在案的电子销售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柯某在购物平台上向他人出售翻新华为手机数额共计206273元。其次,对关于现场查扣的尚未销售的翻新华为手机135部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检察机关对有过往销售同一型号的华为手机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过往销售型号的按照华为公司出具的价格予以认定,上述规则均严格适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因此认定柯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03213元。 最终,泉港法院一审认定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庄炜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