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商铺生意的石墩应该被移走吗? 龙岩新罗法院审理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7日讯 “石墩一立,顾客绕道,导致我们东侧商铺生意惨淡,我要求挪走这些碍眼的石墩。”日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的案件,原告要求撤销某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经法院审理,作出的不予进行小区南大门石墩改造的决议,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原来,原告连某系某小区正门(即南门)东侧的商铺业主。连某认为,根据之前设计,商铺门前原设有环形停车场及环形车道,车辆可以从西侧的车辆入口驶入直达商铺,但开发商在未征求东侧商铺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设置了障碍石墩,导致大门两侧的停车场独立,使得东侧商铺的车辆入口远离正门,地方偏僻,无法直接导航,影响经营。随后,连某联合东侧商铺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沟通,业主委员会表示移除石墩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其间,该小区业主大会通过表决,作出不予进行小区南大门石墩改造的决议,连某则坚持认为石墩设置违反原规划,严重妨害了小区东侧商铺的通行权利,小区应负有移除石墩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决议予以免除,业主大会决议违法,遂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项决议。 收到案件后,经办法官前往现场勘察,并向当地居民了解情况。原来,通过设置石墩,该小区的正大门形成了一块车辆无法通行的安全区域,方便行人行走,防止人车混流导致人员被撞伤。小区的旁边是小学和中学,孩子放学时都会从正大门回家,设置石墩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符合小区整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以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票权比例及面积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方面合法合规,所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连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事项决议有违法、违规的情形。同时小区南门东侧商铺设有单独的车辆进出口,设置石墩不会致使车辆无法进出,并不必然侵害东侧商铺业主的实体权益。 经法院依法审理,驳回了原告连某的诉求。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王晓露 邓浩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