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和解”促案结事了
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矛盾,双方互不让步而使案件办理一波三折。龙岩市检察院通过“背靠背”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从源头化解双方矛盾—— “检察+和解”促案结事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3日讯 “三年了,这件事情终于有了一个结果,谢谢你们。”日前,王某带着锦旗来到龙岩市检察院,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达感谢。 1999年,依当时房改政策,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蒋某某4名员工分别从漳平某公司获得住房一套,并各自缴款7000元,居住管理至今。2001年8月30日,该公司经改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房产仍登记在公司名下。 2020年12月11日,该公司将案涉房产转让给王某,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王某支付购房款,并办理了房产不动产权证书。但公司与王某的转让并未通知吴某某等住户,吴某某等人拒绝交付房产。 因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9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返还原物之诉,诉请吴某某等人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王某。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实质属于因单位内部分房等引起的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同志》规定,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驳回了王某的起诉,告知其找相关部门申请解决。随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再审,依旧被驳回。最终,王某向龙岩市检察院申请对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监督。 龙岩市检察院收到申请人王某材料后,调取法院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和慎重研究,并开启了矛盾化解的历程。 “我们认为矛盾焦点是虽然申请人王某向某公司购买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吴某某等住户认为他们通过单位的分房政策已获得了案涉房产的实际所有权并居住使用了20多年,公司与王某侵犯了其权益,拒绝交付案涉房产。”龙岩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游国城介绍道。 为尽最大可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龙岩市检察院组成办案组来到漳平市,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了街道办事处的干部进行现场面对面调解。检察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反复进行沟通,释法说理。王某表示愿意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其中住户刘某某、陈某某也表示了和解的意愿,但住户吴某某、蒋某某对交付房屋仍存在较大的对抗情绪,拒绝了检察官提出的和解方案,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双方当事人多年诉争不休,王某及其家属为打官司东奔西跑,正常生活受到很大影响。此案检察机关如果纯粹书面审查,不论是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还是“一抗了之”,矛盾都将继续存在,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申请人王某也无法顺利交房,很可能司法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讼累。 为确实解决问题的核心,检察官通过“背靠背”的方式,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历史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法律风险、司法成本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其间,街道办事处的干部也对双方补偿金额差距较大的问题,参考了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读。最终,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住户也愿意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看到检察官为此事奔波的身影,我真的很感动,非常感谢他们帮我解决了这个大难题。”王某激动地说。 “民事监督案件情况复杂、诉讼周期长,处理不慎可能引发矛盾升级。司法实践中,我们将为民司法贯穿到民事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龙岩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严建锋说。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崔秀闽 苏鑫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