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切口”折射“大视角”
“小切口”折射“大视角” ——省人大常委会“村规民约”小切口立法专班出台《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日讯 “如今在我们村,不仅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的情况越来越少了,村居环境也变好了,大家心中有杆秤,都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三明市宁化县济村乡三村村村民张大爷如是说。这是《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带来的看得见的变化。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全省1.7万个村(社区)已实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全覆盖。但实践中,村规民约存在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够规范、在基层治理中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对此作了原则规定,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规范。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 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规定》,并于9月1日起施行。 作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村规民约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将自治、法治、德治三者融于一纸“村规民约”,以“小切口”立法推动解决乡村治理“大问题”,助力乡村振兴“大战略”,是完善发展乡村治理体系的一次有益立法探索。 《规定》全文只有9条,简短精练,务求“真管用”,条条是“干货”。 “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从前,村里几个人碰个头、议一议,村规民约便定下来了。但是,要使村规民约真正发挥其“软法”的作用,就要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规定》明确村规民约制定程序,需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组织村民协商,根据协商意见拟定草案,并听取本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贤等的建议,最后由村民会议过半数表决通过,真正让村民自主、民主订立自己的规约,使其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 我省山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不同地区村情民俗不一,如内容统一、格式固定则易流于形式、缺乏操作性。《规定》尊重村民自治,首次规定村规民约要立足本村实际,突出本村特点,针对乡村陈规陋习等现实问题和发展需求,制定管理约束措施。“我们要的是‘千村百景’而不是‘千村一面’,因地制宜才能让乡村千姿百态、充满活力。”省人大常委会法规一处处长林荔宾表示。 在乡村治理中,移风易俗是重要工作环节之一。近年来,各地“村规民约”从婚庆限桌破题,逐步辐射至各类红白喜事简办,在根源上扭转了滥办酒席、天价彩礼等风靡一时的陈规陋习。莆田部分地区大力倡导自由恋爱“零彩礼”婚嫁,湄洲镇新前村、东吴村等地村规民约规定彩礼一般不超过8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16.8万元。长乐区百户村、南安市金山村、安溪县虎邱镇等多村通过村规民约将用于红白喜事的社会资金捐赠教育养老等公益事业。 “实际上,村规民约不仅移风易俗的重要抓手,还是乡村振兴的‘助推器’。”省人大常委会法规一处二级主任科员高鸿玲介绍道。 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以村规民约深化红色文化宣传,推动红色旅游发展;永春县草洋村以村规民约构建云河谷诚信旅游口碑,对宰客欺客等行为予以约束惩戒;武夷山、福鼎、安溪等全国著名茶叶产区将诚信制茶、传承茶文化和制茶技艺等写入村规民约,通过村规民约督促提升茶叶质量,打造茶叶品牌,助推产业兴旺……这些都是村规民约立足不同村情助推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 村规民约,顾名思义就是村里有规定、村民受约束。那么,村民违反村规民约怎么办?《规定》规定公布方式,明确执行监督主体,建立健全“积分制”“红黑榜”等奖惩机制,让老百姓身边的“小宪法”真正管用。 此外,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规范,比法律更能触及农村生活的细枝末节,提出更高的道德秩序要求。如今,全省多地村规民约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定期评选“五好家庭”“好婆媳”“好邻居”等先进典型。松溪县坑口村将有200余年历史的“和事桥”习俗纳入村规民约,创新以放生“和事鱼”化解纠纷,有力推进坑口村民主法治建设,被评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 《规定》的出台,再一次充分发挥了“小快灵”立法的特点和优势,必将有效规范我省村规民约,推动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助力我省乡村振兴发展。《规定》所产生的积极、深远的影响,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加显现。 (本报记者 何静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