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变更上班地点 员工未打卡以旷工被辞退
法院: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员工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那么,用人单位单方变更上班地点后,以无故旷工为由,直接将员工辞退,员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期,南安市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对此进行了解答。 案情回顾 小叶(化名)自2018年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南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双方于2021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26年6月。其在该物业公司任职物业管理岗位,工作地点在南安市官桥镇某楼盘。 2023年2月,物业公司人事部门以口头告知的形式通知小叶将其调动至泉州分公司。在双方未能就工作地点调动一事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小叶的打卡签到地转移,造成小叶无法正常签到。小叶在公司群里告知到岗工作,公司却以其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小叶的劳动关系,并停发工资、停缴医社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叶将该公司诉至南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小叶认为,物业公司在双方未能就工作地点调动一事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打卡签到地转移,且自己并未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物业公司负责人称,小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签订在合同期间乙方愿意接受公司的调动;且在面谈沟通时小叶明确表示可以接受调动;小叶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其公司的规章制度,故依法解除与小叶的劳动关系完全合法,且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小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叶成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首先,物业公司认可小叶通过微信告知上班事宜的聊天记录,故可以认定小叶并未存在旷工情形;其次,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涉及职位调动等事宜应采取书面形式,且劳动者认可调动需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同时在职位调动通知书确认后应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内的书面异议期”相关内容,物业公司虽有出具书面通知,但实际上并未给予小叶异议期。 该案中,物业公司以小叶未到新岗位工作为由,将其视为旷工,并单方解除其与小叶的劳动关系,不仅违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支付小叶经济赔偿金。 此后,物业公司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中,物业公司单方面安排调岗的行为实质上是逼迫小叶离职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小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是法律所禁止的。 用人单位享有在合理范围内的企业用工自主权,其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具体应综合考量调整岗位后是否降低原工资标准,是否严重影响劳动者通勤便利或正常生活,是否使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法官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的调岗通知,劳动者如有异议,建议及时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如遇因拒绝调岗而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调薪、辞退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宏斌 杨玲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