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房门朝向妨碍邻居通行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9日讯 在未经得邻居同意且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业主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入户门的原始状态,不得擅自更改房门朝向。日前,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因邻居擅改入户门朝向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判决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案情回顾 林某夫妇与庄某夫妇均系某小区的业主,双方同住一层楼,楼层共有3户,林某夫妇系右边套房,庄某夫妇系中间套房,两家的入户门呈垂直方向。 在开发商交房时,小区房门均为内开入户门。庄某夫妇在装修新房时,未经林某夫妇同意,擅自将入户门的朝向由向内改为向外。庄某家的房门宽90厘米,公共通道宽110 厘米,通道仅剩20厘米,因林某夫妇出行必经庄某家门,若此时庄某家门朝外开,极易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为此,林某夫妇多次与庄某夫妇沟通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庄某夫妇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庄某夫妇为自家便利,擅自改变其房屋交房时原有设计,将入户内开门改为外开门,使公共通道变窄,造成邻里通行不便。除此之外,在紧急情况下,还可能造成严重危险。虽然庄某夫妇为减小外开门造成的影响,安装了限制房门90°全开的链条,但不足以完全消除对邻里的妨碍。因此,林某夫妇请求庄某夫妇将入户门恢复原状,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庄某夫妇应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 日常生活中,部分业主出于自身生活需求,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将杂物堆放公用通道等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相邻住户的生活、出行均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维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避免影响消防安全、造成疏散隐患,业主均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不应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 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秉持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的原则,合理表达诉求,通过协商解决的方法妥善化解纠纷。当协商解决无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依法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徐凝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