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首次提请“减刑转假释”建议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0日讯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裁定对肖某洪、林某雄、蔡某东予以假释,这是福州市首次减刑转假释案件。 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驻某监狱检察室在审查该监狱拟提请的2023年第六批减刑案件时,发现罪犯肖某洪、林某雄、蔡某东可能同时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为了确保监督意见的准确性,驻监检察室根据假释的条件重点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对肖某洪、林某雄、蔡某东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原判犯罪情节、已实际执行刑期、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假释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监管条件和能力进行充分考量,认定肖某洪、林某雄、蔡某东确有悔改表现,且原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假释条件。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并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建议书。 近年来,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以能动履职强化事前监督为导向,将实质化审查要求贯穿落实到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刑罚执行全过程。在审查监狱启动提请减刑程序前,为防止将计分考核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巡监、实地核查,结合罪犯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事先掌握与罪犯减刑、假释直接有关的罪犯改造情况、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情况,同时严格审查服刑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奖惩情况等各项证据材料,加强减刑假释实质化审查、精准化监督,从根本上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 (李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