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调解 法官以“未”之名化离婚之争
婚生女智力发育不全,夫妻矛盾渐起,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 以“未”之名化离婚之争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6日讯 “谁来抚养孩子?”在婚姻关系宣告破裂后,这常常成为夫妻间争论不休的话题。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法官以孩子健康成长为基础促成双方达成共同抚养方案,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男子黄某与女子陈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2月生育女儿黄某某。婚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好,但自婚生女黄某某出生并被发现智力发育不全后,双方矛盾渐发,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23年4月,黄某向罗源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黄某某归陈某抚养,因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该院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2023年11月,黄某再次向罗源法院起诉离婚。 “我同意离婚,但我没有钱,没办法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孩子要他来养!”“我常年在外打工,根本管不了小孩……”在第一次组织调解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矛盾尖锐,无法达成一致,而且孩子智力发育不全,生活完全依赖护理,如果无法妥善解决这起纠纷,孩子的未来就缺乏保障。 鉴于第一次调解的“不欢而散”,为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对双方做思想工作。 “你作为父亲,即使与陈某离婚,对孩子也依然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在电话中,承办法官耐心摆事实、讲道理之下,黄某的态度由一开始的强硬逐渐转向缓和。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仔细了解了黄某某疾病情况及当前的生活状态,并配合陈某的工作时间,将第二次调解安排在2023年11月28日晚,由陈某带领孩子参加调解。 夜幕降临,法院调解室里那一盏守护的灯光亮了起来。“孩子还小,需要精心照料,不能因为你们的离婚而影响孩子的成长……”承办法官细致地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是你们的自由,但绝不是可以用来逃避抚养子女责任的手段。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不但违背公序良俗,还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历时近3个小时,承办法官多次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了共同抚养孩子的方案,周一至周五由黄某负责,周六周日由陈某负责,抚养费用各自承担;另外,黄某购置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后记》》》 对父母而言,离婚或许是成年人理性思考后的选择,但绝不是逃避抚养责任的手段。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受父母已婚、未婚、离婚等影响。既为人父母,就要承担起养育孩子的重大责任,帮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邢淑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