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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6月1日施行

2024-03-29 09:55: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6月1日施行

在全国率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3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积极应对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从我省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空白区域着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条款,如在全国率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增加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为女性弱势群体增加惠民条款等,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

《条例》在全国率先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推动政府为新业态女性劳动者提供免费两癌筛查服务;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充分听取女性劳动者意见,应当考虑女性劳动者生理特点。

《条例》还提出,鼓励和支持妇女就业创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发放妇女创业专项贷款、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扶持和帮助。

《条例》增加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回应社会热点托育问题,鼓励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率先将国家鼓励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婴幼儿扩大至三岁以下;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多方位多举措缓解年轻人生育焦虑。

此外,针对“外嫁女”权益两头空等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现象,《条例》完善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重大财产权益决定决议的程序性规定,重点保障妇女自主落户权益、土地山林承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等重大财产权益。针对女性两癌健康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定期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推动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针对女性就业困难问题,《条例》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发放妇女创业专项贷款、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扶持和帮助。

(记者 何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