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男方少分财产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1日讯 离婚时,约定好了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置;离婚后,男方却擅自变卖了夫妻共同房产。遇到这种情况,另一方该如何应对?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起诉财产分割的案件,依法判决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 瞿某(男)、赵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20年1月17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离婚协议),其中一条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石狮某小区的房产归孙子小华(化名)所有,按揭费由男方承担,男女双方帮助孙子小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变更手续。 双方离婚后,瞿某却未能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将案涉房产产权过户及变更给孙子小华,而是将案涉房产私自变卖并独自占有案涉房产变卖所得价款。为此,赵某向石狮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分割赵某、瞿某共有的案涉房产出售款125万元,瞿某应按案涉房产转让款的70%支付给赵某87.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瞿某辩称,赵某既非受赠人,亦非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此案中,瞿某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擅自出售案涉房产,导致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案涉房产赠予孙子小华的目的不能实现,直接损害了赵某的财产权益。现赵某以瞿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为由提起诉讼,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瞿某擅自出售案涉房产,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赵某诉请判令分割案涉房产的出售款,并要求瞿某支付利息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结合瞿某在出售案涉房产前5天购入新房产,并以新购入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以及在出售案涉房产9天后与他人登记结婚等事实,赵某关于瞿某离婚后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民法典》规定,赵某主张瞿某应少分案涉房产的出售款,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庭审中,赵某表示同意案涉房产出售款125万元扣除双方离婚时尚欠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76.16万元,再予以分割,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综合考虑案涉房产贷款本息支付情况、房屋增值利益等因素,在瞿某存在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基础上,法院酌定赵某可分得的案涉房产出售款为29.31万元。利息损失应以29.31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综上,法院判决瞿某应支付赵某房产出售款29.31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若发现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此案中,瞿某私自将与赵某约定的要赠予孙子的房产变卖掉,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侵害赵某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分割案涉房产售房款对瞿某应予少分。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蔡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