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法院宏路法庭庭长王凤翔“能动司法”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法槌之外 情理之中 ——福清市人民法院宏路法庭庭长王凤翔“能动司法”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近日,夜幕降临,福清市人民法院宏路法庭庭长王凤翔在办公桌前眉头紧锁,面前电脑上的民事判决书几近完稿。“就这样直接下判吗?”他思虑再三,还是拿起了电话:“是郝某某吗?明天请你再来一趟法庭,关于你交通事故这个案件,我再了解一些情况。” 电话放下,王凤翔再次复盘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的特殊之处及难以调解的原因…… 来自贵州的郝某某在福清务工10多年,去年5月2日,其驾驶小车将何某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郝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何某某伤情较重,送医治疗后左腿部分截肢。经委托伤残程度鉴定,其伤情评定构成七级伤残。因双方对损害赔偿难以达成协议,何某某起诉至福清法院宏路法庭。 宏路法庭立案工作人员收案后,经征求何某某意见,将案件委派至福清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并指定王凤翔为指导调解法官。但调解员很快就发现了该案“难调之处”:郝某某的肇事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理赔数额封顶只有20万元,而何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等各项损失共计100多万元,按责任比例测算,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另有约60万元赔偿数额需由郝某某个人支付。 调解员经多次调解,均无法实质性推动该案调解进程。因在期限内未能调解成功,调解员将案件移送福清法院宏路法庭立案。 根据调处中心调解员出具的调解报告,王凤翔意识到,案件无法调解的主要症结在于肇事车辆保险欠缺导致的无能力赔偿,这种情况下判决不难,但判后执行必然成为一道难题:郝某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经济状况一般,无明显可供执行财产,除非自愿多方筹措赔偿资金,否则依靠法院强制执行,效果不容乐观。 在与郝某某后续深入交流中,王凤翔了解到其憨厚老实,且是个孝顺儿子,其父亲在事故前不久生病去世,花了一大笔治疗费用后送回老家安葬,一时的确无法拿出赔偿款。此外,郝某某在福清务工多年,有一定人缘及工作基础,并未完全放弃赔偿,仍然打算继续在福清工作生活。 “这个案件还是有调解基础的,不能让郝某某放弃赔偿努力,否则只能让何某某蒙受更大损失,郝某某家庭也将同样陷入困境,矛盾纠纷将成为死结。”王凤翔更加坚定了努力调解的决心。 对于何某某来说,支付了10多万元医疗费用,又花费了3万多元假肢安装费,因车祸导致身体残疾已无法再从事原来的木工工作,家庭陷入困境,目前生活保障问题是首先要考虑的。王凤翔将郝某某的家庭现状、赔偿能力等进行较为全面地分析,并就何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作预判,何某某及其家人愿意对诉讼请求予以退让,给法院一定的调解空间。 日前,在分别做足双方当事人前期工作后,王凤翔召集双方到庭调解。经过近3个小时的反复沟通及调解方案调整,双方当事人终于在赔偿总额及分期付款的关键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郝某某最终确定再赔偿何某某各项损失35万元,3个月内支付10万元,其余的25万元按3000元/月支付,直至支付完毕。若任一期逾期付款,则赔偿总额按60万元确定,何某某可一并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赔偿总额减少,但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得到了较大保证;虽然付款期限较长,但如果赔偿款有实际按期到位,受害人的基本生活也得到了基本保障。”在王凤翔看来,该案的成功调解挽救了两个家庭,矛盾纠纷也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尽管案件最终得以调解,但王凤翔的“能动司法”脚步并未停下。今年5月11日,宏路法庭与共建单位福清市残联联合何某某所在乡镇、村委干部,共同到何某某家中走访、现场办公;根据何某某的残疾情况,引导其申请残疾定级补偿,并确定其他各类依法可享有的补助、救助。在审判职能以外,通过党组织的功能辐射,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