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出台《福州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31日讯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福州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下称《指定办法》),统一规范福州地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指定工作。《指定办法》试行后,福州中院将依托福州地区破产审判智能辅助系统,在全省法院首创以全流程“线上”方式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指定管理人。 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是破产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加强管理人指定工作,是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定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管理人指定工作效率,保障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指定办法》共6章41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及平台、管理人指定方式及程序、案件分类管理、管理人违规惩戒及惩戒公开等内容。 为增强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透明度、便利度,《指定办法》创新搭建指定平台,指定工作线上全流程公开;指定方式采取“双随机”摇号,通过福州地区破产审判智能辅助系统,以两轮电子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首选、备选管理人,确保随机指定结果公正。 为提高指定工作效率,《指定办法》还设置“双通道”分流。试行后,福州两级法院均可通过系统以电子摇号等方式自行指定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各基层法院无需再报请福州中院统一指定。 “目前,上海、杭州、温州等地也陆续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取得了良好效果。福州法院《指定办法》参考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综合而成。”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福州中院将不断完善福州地区破产审判智能辅助系统功能,鼓励、引导各权利人通过“线上”方式便捷参与、全程监督指定管理人工作,切实提升福州市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便利度、透明度、参与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福州实践。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