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规骑摩托车 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未成年人违规骑摩托车 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4日讯 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上珠、心头宝,每年的生日,一份恰到好处的生日礼物,既能体现父母的期许,也能回应孩子的期待。但父母如果送给孩子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这份危险的“生日礼物”会带来什么后果?近期,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审理了一件因未成年人违规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给未成年人及父母一些警醒。 案情回顾 2022年,高中生薛彬(化名)收到父母送给他的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作为生日礼物。也因此,他成为同学的“焦点”,很多同学都想试开或试坐他的摩托车。 2022年12月,同桌孙宁(化名)骑着薛彬的摩托车载其上学,因快要迟到,一时心急超速闯了红灯,撞到过马路的老人林英(化名),导致3人受伤,林英因受伤较重被送到医院治疗。 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所有人为薛彬;孙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孙宁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宁、薛彬都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林英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便找到孙宁、薛彬及其父母要求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6万元。 但薛彬父母认为,开车撞人的是孙宁,与薛彬无关;孙宁父母则认为,车辆是薛彬的,薛彬也应该负责。 双方争执不下,林英便将孙宁、薛彬及其监护人一并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孙宁的父母承担对林英70%的赔偿责任,即4.2万元,薛林的父母承担对林英30%的赔偿责任,即1.8万元。 法官说法 问题1:薛彬并未骑车撞人,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之规定,此案中,案涉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系薛彬所有,孙宁、薛彬系同学关系,且都是未成年人,薛彬明知孙宁无驾驶资格,让孙宁驾驶其所有的案涉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薛彬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孙宁、薛彬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林英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万元,孙宁违反交通规则,无证驾驶摩托车,且存在超速闯红灯的情形,其作为直接侵权人,过错比薛彬更大,故酌定孙宁应承担损失的70%,薛彬应承担损失的30%。 问题2:未成年人父母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孙宁、薛彬系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无证据证明孙宁、薛彬有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之规定,孙宁的赔偿款额4.2万元,应由孙宁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薛彬的赔偿款额1.8万元,应由薛彬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问题3: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分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此案中,林英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需要承担次要责任,那孙宁只需要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70%,剩余30%的责任由林英自行承担,而孙宁、薛彬则对70%的总责任再分主次责任。 法官提醒 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少,精力充沛、活泼好动。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教育义务,引导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规,禁止其驾驶机动车,驾驶非机动车也应当严格按照交通指示标志行使,不超速,不闯红灯,不占机动车道。否则,发生交通事故,不仅未成年人自身受伤,还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也落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身上,可谓是害人害己,悔之晚矣。对未成年的孩子要关爱,但不要溺爱,给孩子的礼物也要适合其年龄大小、身心健康的要求,不要让生日礼物导致危险遭遇上演。 (杨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