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法院:从事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投资“泰达币”稳赚不赔?提现失败! 福州长乐法院:从事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日讯 近年来,虚拟货币日益火爆,但其交易常常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诱发众多纠纷。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文某因投资“泰达币”无法提现,将炒币平台商户陈某起诉至法院。 文某与陈某系网友,俩人相识不久后,文某偶然得知陈某通过某数字货币平台App投资“泰达币”。陈某告知文某,“泰达币”投资稳赚不赔、利润空间非常大,陈某是平台商户,有权限带文某入场一起投资。随后,文某向陈某提出要参加投资,并于当日向陈某转账共计6万元。 平台投资进行一段时间后,文某拟售出持有的“泰达币”提现,但发现提现失败,向陈某提出退还投资款的要求也被拒绝。为此,文某向长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6万元。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效。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据此,任何所谓的虚拟币融资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货币与虚拟币、虚拟币与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不得买卖虚拟币或为虚拟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活动。 该案中,文某在互联网上通过陈某投资“泰达币”进行理财,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畴,后果应由文某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币投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往往以高利润、无风险等为饵,通过短期收益或少量返利吸引投资者入套,待到非法聚集资金后,随时有可能停止提现甚至关停平台后携款潜逃。广大投资者应自觉抵制“稳赚不赔”“一本万利”的诱惑,切勿轻信非法投资宣传,拒绝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魏逸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