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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抵押车风险谁承担 法院:买受人自担50%风险

2024-11-15 16:36: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抵押车因为价格实惠,在二手车市场相对受人追捧,但也存在较大风险。那么,明知是抵押车仍购买,车被开走谁来担责?日前,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解除买受人与二手车行老板的买卖合同,二手车行老板退还50%购车款。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31日,刘某将涉案轿车进行质押,涉案轿车的所有人为东莞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涉案车辆经多次交易。

2023年10月,二手车行老板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涉案轿车,以及涉案轿车系协议车、不过户等信息。李某欲购买涉案轿车与陈某恰谈,李某向陈某支付定金3000元,后续支付购车款3万元。陈某承诺此车属于正常来源渠道,将非盗抢车辆的收款凭条交由李某收执,并将刘某单方签字按手印的涉案轿车的质押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等合同、涉案车辆交付给李某,涉案轿车由李某占有使用,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今年4月25日,李某在停车位未见涉案轿车,报警得知涉案轿车被抵押权人取回。李某将陈某诉至连城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

购买质押车辆应当预见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涉案轿车转让给李某,李某支付价款,陈某与李某达成买卖合同关系。陈某明知涉案轿车为质押车辆,其所有权人为东莞市某公司,在未取得涉案轿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卖给李某,尽管陈某无权处分,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生效后,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李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要求解除与陈某之间涉案轿车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李某有权请求陈某返还购车款3.3万元。然而,李某在明知涉案轿车系质押车辆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涉案轿车,其应当预见到涉案轿车可能被取回的风险,因此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车辆使用情况,法院遂作出陈某应退还李某购车款50%,即1.65万元的判决。

法官提醒

购买抵押车需谨慎

所谓抵押车是指车主因为需要资金,将车辆抵押给贷款机构,贷款机构根据约定的条件提供贷款。在抵押期间,原车主还在继续还款,购买抵押车也只能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抵押车的价格虽然低廉,但风险极大,不一定能保证车辆来源的正规性、合法性。如果车辆来源不正规,一旦被原有的权利人取回,买卖双方的经济损失不可避免。因此,购买抵押车需谨慎,购买者以为的“捡漏”,实际上是贪便宜吃大亏的行为!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立烽 林惠 罗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