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拴绳,发生交通事故谁之过?
遛狗未拴绳,发生交通事故谁之过? 法院:驾驶人无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8日讯 宠物狗未牵绳乱跑被撞伤、撞死,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因遛狗未拴绳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4日凌晨,秦先生带着宠物狗在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附近的夜宵店买夜宵。因未携 带狗绳,宠物狗从路边窜出横穿马路。此时,尹先生驾驶轿车往十字路口行驶,车左前轮与宠 物狗相撞。尹先生称,事发时系凌晨,其当时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行驶过程中有咯噔一下, 但未听到什么声音,故未太在意,没有下车。秦先生发现宠物狗受伤遂送宠物医院抢救,经抢 救无效死亡。后双方纠纷经调解未果,秦先生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尹先生承担日常饲养宠物 狗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放任宠物狗随意奔跑,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先生在知悉事发经过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导致交警 部门无法及时查清事故情况并作出责任认定;其诉称尹先生违反交规超速行驶且与宠物狗相撞 后逃逸,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尹先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 ,无法证实尹先生存在过错,依法不予采信。秦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 ,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秦先生携带犬只外出时未对犬只进行栓束、牵领 ,也未进行看管,而是放任宠物狗随意在道路上行走奔跑,以致发生碰撞事故,其对事故的发 生具有明显过错。因此,鼓楼法院依法驳回秦先生的诉讼请求。秦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问题①:“车撞狗”案件是否为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 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犬只因事故而伤亡,犬只饲养人受到财 产损失,犬只的饲养人是交通事故的主体,犬只是交通事故的客体。因此,“车撞狗”案件属 于交通事故。 问题②:因遛狗不栓绳,造成车辆为躲避窜出的犬只而引发交通事故,宠物主人是否需要担责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妨碍他人生活。以及《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 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应当栓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 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车辆因躲避窜出的犬只而引发交通事故,饲养人或管理者存在过错,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③:若驾车人存在违章行为,撞死未栓绳的犬只,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存在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自身过错行为导 致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若驾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撞死 未栓绳的犬只,可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 问题④:如果撞了流浪狗,如何确定案件当事人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承担侵权责任。故应尽量查明无主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者 。若车辆正常行驶,驾驶人不存在过错,而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宠 物与车辆发生碰撞,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者承当全部责任。若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 中存在过错的,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者亦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按驾驶人和 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者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此案中,虽然秦先生承受了丧失爱犬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秦先 生在遛狗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系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在此提醒广大饲养者,应当对宠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遛狗应当栓绳。此外,机动车 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认真观察路面情况。 (本报记者 张嘉慧 通讯员 金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