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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

2024-12-03 14:13: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3日讯 网约车的普及极大方便了群众出行。然而,对于网约车司机而言,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产生车辆维修费等直接损失外,还存在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营运的间接损失。那么,停运损失要不要赔?谁来赔?赔多少?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网约车司机获赔停运损失。

案情回顾

今年国庆前夕,平潭网约车司机小谢(化名)在驾车接送乘客途中,被小陈(化名)驾驶的私家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所驾驶的网约车后部损坏。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谢无责。次日,小谢将车辆送往4S店维修。事故车辆维修完毕后,小谢向小陈主张车辆维修期间无法从事乘客运输业务产生的停运损失。小陈认为,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以其属于间接损失为由,不予赔付。各方协商未果,小谢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陈赔偿停运损失3000元。

“当下正值平潭旅游旺季,我每天开车都能赚300元左右,车修了10天,小陈应该赔3000元停运损失。”小谢表示。

“我已经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间,所有损失都应该找保险公司赔。”小陈也有自己的说法。

“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笔赔偿金,保险公司也不认账。

最终,经特邀调解员释法明理,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陈向小谢赔偿停运损失2000元,小谢收到赔偿款后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问题①:是不是所有的网约车都可以索赔停运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但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获赔前提是营运行为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营运车辆具备相关运营资质及驾驶员获得经营从业许可。

也就是说网约车司机必须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资格,此案中的网约车司机小谢证件齐全、合法运营,故为适格的受偿主体。

问题②:停运损失谁来赔?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该损失是基于车辆损坏而导致权利人的经营可得利益的减少,并非直接来源于此次交通事故,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因此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能赔付,应当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险公司与侵权人约定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条款,并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小陈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对车辆停运损失的免赔条款向车辆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在停运损失范围内免责。小陈也未提供证据表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就间接损失的赔付另有约定,故保险公司不必作为共同被告,停运损失应由小陈自行赔付。

问题③:网约车司机主张的停运损失计算标准是什么?

车辆的停运损失一般参考车辆合理停运期间以及车辆营运收入。停运期间应为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合理期间。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送至维修点,停运期间一般是从送修之日起至修理完成之日止,若因当事人故意拖延而导致实际停运天数超出合理期限,对于该扩大损失部分将不予支持。关于车辆营运收入,若当事人营运车辆所得为固定收入,则可以将该固定收入标准结合合理停运天数直接计算,若为非固定收入,法院则可能参考营运车辆期间的每日收入情况,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确定。在具体计算停运损失的数额时,将综合考虑车辆的运营成本,结合车辆的日均营运收入、近期平均利润等因素,以确定损失赔偿标准。

问题④:主张停运损失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1.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网约车道路运输证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从业资格证等证明司机已获得经营从业许可。

2.赔偿权利人可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维修费用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证明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

3.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有效的固定收入证明,或提供车辆受损前的网约车平台的收入流水,以及银行相应流水等用于计算营运车辆期间的每日收入情况。

法官提醒

文明交通,安全出行。网约车司机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双证”,即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同时,广大车主要及时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相关保险产品,有利于防范驾驶风险和保障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施海英 周佳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