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事故责任如何分?
好意同乘,事故责任如何分? 上杭法院:未按操作规范行驶,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0日讯 汤某与修某系好友,两人原在同一家饭店做厨师,闲暇时经常相约出行游玩。然而,因为一次交通事故,让昔日好友“反目成仇”,最终对簿公堂。近日,上杭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汤某赔偿修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2023年7月,汤某驾驶摩托车载修某出行游玩,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碰撞停于路右外的重型装载货车,造成汤某、修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汤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修某无责任。后修某送至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汤某支付了6.55万元后,因经济困难未能赔偿修某其他损失。修某认为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汤某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汤某认为其免费搭载汤某,属于好意同乘,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修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与修某相约到上杭县城游玩,汤某驾驶机动车无偿搭乘修某,属于好意同乘,双方对此并无异议。修某认为机动车使用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具有重大过失。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中驾驶人重大过失,通常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驾驶人作出全部责任的认定,只能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依据。本案系单方事故,事故认定书中认为汤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减速慢行,未按操作规范行驶,引发本次事故,因而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修某与汤某均未举证证明事发时的车速以及汤某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故不能认定汤某存在重大过失。基于本案系好意同乘,可以减轻汤某的责任,该院酌定减轻汤某对修某25%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修某的损失合计24万余元,汤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未投保交强险,故相应的损失18万余元应由汤某赔偿。事发后,汤某已经先行支付6.55万元,剩余12万余元应当限期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民法典对好意同乘作出了规定,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驾驶人重大过失,通常应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因本案系单方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判断。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廖华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