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新罗法院审结一起恶意逃避债务案
转移股权逃债 被判清偿债务 龙岩新罗法院审结一起恶意逃避债务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6日讯 日前,龙岩新罗法院审结一起一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案件,判决邱某、杨某、陈某三人对某贸易公司到期未清偿的1394万余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4年4月,龙岩中院受理天津某公司对某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新罗法院审理。破产管理人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13年成立后,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结构频繁异常变更。 经查,2016年9月,原股东杨某、邱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时年79岁的赖某(陈某姑姑),并变更其为法定代表人。而赖某自2019年去世后,公司印章、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始终未移交,导致管理人无法核查财产,清算陷入僵局。 新罗法院经审理查明,赖某作为名义法定代表人既无经营权限,亦无偿还能力。通过审查管理人提供的工商变更记录、银行流水及股权代持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查明邱某、杨某转让股权时未支付合理对价,实际控制人陈某长期通过高龄亲属赖某作“傀儡”法定代表人,代持股份、操纵公司资金流向,企图以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形成“实控股东隐藏幕后,老人挂名空壳公司”的逃债架构,属于典型的恶意逃废债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新罗法院认定邱某等三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通过非法变更股权、隐匿财务资料等手段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判令邱某等三人对某贸易公司到期未清偿的1394万余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企业破产清算时,股东及实控人负有妥善保管并移交公司文件资料的法定义务,拒不配合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挂靠空壳、转移资产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也违背诚信原则,必然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企业经营者应恪守诚信原则,若试图通过“换马甲”“找替身”等方式逃避债务,不仅个人需承担无限责任,还可能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诈骗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廖晓红 胡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