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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守芳华 护“她”权益

2025-03-06 14:51: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剖析

案例一

丈夫出轨不顾家,妻子该如何维权?

法院:男方应支付赔偿款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集法宣

在婚姻关系中,男方婚内出轨的行为不仅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对女方的情感和生活造成极大伤害。遇到这种情况,女方该如何维权?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赔偿款。

<案情回顾>

1996年,兰姐(化名)与丈夫吴某结婚,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兰姐长期承担家务劳动,照料男方父母及子女,而吴某自2019年起离家不归,未尽家庭责任,且被证实存在婚外情。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补偿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兰姐遂诉至集美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家务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经查,吴某多年前就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常年离家不归,家庭观念淡漠,对婚生子未尽抚育义务,对其父母亦未尽照料和扶养义务。对此,吴某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兰姐要求补偿及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审理

男方应向女方支付家务补偿款和损害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吴某存在婚外情等重大过错,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两套房产(价值约191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兰姐分得65%份额(约124万元),吴某分得35%。

家务补偿方面,兰姐长期承担家务及照料老人,法院判决吴某支付补偿款8万元。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因吴某婚外情构成“重大过错”,判决吴某支付损害赔偿款4万元。

法官说法

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应补偿女方

此案中,法院结合证人证言及实际情况,支持了兰姐的补偿请求。

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兰姐提供的丈夫婚外情照片、亲属及子女的证言成为关键证据,直接影响过错认定及补偿金额。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应注重保留书面、影像等证据,以支持自身主张。

案例二

“额外”30天产假,工资应怎么发?

法院:用人单位应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根据规定,大多女性享有158天产假。其中128天领取生育津贴,剩余30天的收入应由公司发放。那么,“额外”30天产假,工资该怎么发?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案情回顾>

2019年,小芳(化名)入职位于厦门的A公司担任检验员,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小芳产假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1月25日(共计158天)。经某市医疗保障中心核定,小芳领取128天的生育津贴共计18338.56元。A公司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发放小芳产假最后30天工资。

2024年1月24日,小芳与A公司咨询工资计算相关问题时出现争议,后未返回公司上班。2024年2月1日,小芳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A公司支付产假最后30天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小芳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1日解除,并支持小芳产假最后30天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要求A公司向小芳支付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差额3074.62元、经济补偿金25523.1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5天工资2346.95元、未休婚假4天工资938.78元,共计31883.45元。A公司不服诉至海沧法院。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小芳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

A公司认为,在小芳获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产假工资,最后30天产假也是法定产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该职工的前12个月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小芳没有到岗没有绩效,公司按照2030元发放是合理的,因此,不能认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

小芳则表示,A公司应按照其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A公司的行为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

用人单位应支付生育保险期间以外的产假工资差额

海沧法院经审理,确认A公司和小芳的劳动关系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保女职工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后,并非完全免除支付产假工资的责任,应向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期间以外的产假工资差额。此案中,在小芳领取128天生育津贴期间,A公司可不支付产假工资,但最后30天产假是在128天生育津贴期间之外,A公司应按小芳相关规定计发产假工资,确保小芳在产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芳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和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3万余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公司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等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用人单位企业应妥善处理女职工因生育保险与产假天数不一致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及时为女职工补发超出生育保险期间以外的产假工资差额,进一步激发女职工爱岗敬业热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