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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选择与小女儿生活 大儿子拒绝赡养成被告

2016-05-24 10:26:27 来源: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八旬老妇不要大儿子照顾,选择跟小女儿生活,并让大儿子出赡养费。可是,大儿子拒绝支付赡养费。为此,老人将大儿子告上法庭。那么,老人有选择与谁共同生活的权利吗?

拒绝赡养 八旬老母状告大儿子

82周岁的李老夫妇共生育5女2子,均已成家立业,其中三女已出嫁在外,俩女招婿上门。2012年10月14日,李老妇脑梗塞致右侧偏瘫,成肢体残疾人,丧失了劳动能力。2013年2月16日,李老妇召集了留在家的长女、长子、次子、五女四个人商量赡养问题。最终四个子女达成一致意见:四个子女每月轮流照顾赡养李老妇;未能照顾的,则每年支付赡养费5000元;医疗费用由四子女均摊。当时,大儿子和小女儿表示要带老人回家照顾,长女和次子每人每年各支付5000元赡养费。

协议签订后,李老妇先是在大儿子家生活,一个月后就到小女儿家生活。之后李老妇表示更愿意随小女儿生活,由小女儿照顾其生活起居。此后,大儿子便未再照顾李老妇的生活,也未支付赡养费。

2015年6月12日,因协调、沟通未果,李老妇以大儿子没有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将大儿子告上法庭。

仙游法院郊尾法庭经审理,判决大儿子应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赡养费12365元;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5000元赡养费直至李老妇去世止,并分摊四分之一的医疗费用。

大儿子不服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李老妇与子女达成赡养协议,后因李老妇明确表示只愿意跟随小女儿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应当尊重老人家的意愿选择。鉴于李老妇年迈,且患有残疾,日常生活起居需要专门护理,没有直接赡养的子女,除了应当支付生活费外,还应分摊生活上照料李老妇的护理费。

(林金东 方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