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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博弈制度先行 数字中国亟需新法助力》

2018-04-22 18:21:17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近段时间以来,电子商务法的修订引起了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福州举行的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以马云为代表的中国数字精英也围绕相关制度技术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讨论。与会的中国数字领军人物普遍认为,如果仅仅把立法焦点聚焦于电商而非数字经济之上,不仅难以反映出中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现状,亦不匹配于我国数字经济领先于世界的前沿地位,也辜负了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对于中国数字经济的殷切期望。

正如马云所说,中国现在不能满足于对过去电子商务的旧思路,而要与时俱进地升级一部数字经济法,这是因为在今天这一伟大时代,电子商务只是数字经济很小的一部分,而数字经济正在对人类社会方方面面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数字中国的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监管电子商务,而应该成为一部着眼于人类数字化进程、面向未来、指引全球的标志性法律。

众所周知,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基础具有互相作用的辩证关系。相对于宗教、哲学、文化,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更为直接和密切,追溯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一定滞后于经济的升级,又必须要在紧跟新经济的脚步,否则就会限制新经济、新业态的良性成长。当前,我国进入新时代,而新时代必然是一个变革的时代,其中最重要的变革就是数字经济的崛起。

根据阿里研究院发布的《数字经济体:普惠2.0时代的新引擎》显示,根植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的数字黑洞已初步成形,数字经济进入全新发展阶段。数字化、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模式正在对人类生产、生活、生态产生全方位的深远影响。尤其是如马云在福州举行的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所指出,随着人类进入物联网时代,万物互联将会带来数据的爆发性增长。数字经济已经不是商务或是经济,而是整个社会的数字化转型。

我国数字经济起步较晚,但发展水平却在近年来走在世界前列,有望助力我国经济跨越式发展。但增长的经济规模同时也带来更难的产业管理与监管,新问题、新困难不断出现,原有的很多法律法规条文很难调节新兴经济关系和经济主体,从而导致监管出现盲区、空白或不协调,影响着数字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比如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修改与完善,就体现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对立法的新要求。在最新的修订案中,“数字信息”的概念首次提出,替代了原来的“数据信息”。表面上是一字之差,背后却是体现出大数据的时代需求,因为“数据信息”这大数据时代前的概念,其实只是将大数据时代前的信息概念和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概念简单合并,无法体现出“数字化转型”的社会新现实,而“数字信息”的表述更能适应大数据的时代背景。

又比如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我国对自然人营商主体也要求强制实名登记,不登记就剥夺其市场准入资格。而实名验证对于自然人数字经济营商主体而言成本高昂,无形中增加了行业壁垒;且不同企业均要验证,又可能重复浪费资源,并增加了个人信息泄漏风险,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数字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的成长。事实上,大多数自然人数字经济营商主体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资本获利增值,更多的是解决就业谋生,理应在登记制度中予以豁免。

管中窥豹,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在实践中看似极其微小的冲突,看到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对民事立法中营商制度设计的全方位影响,尤其是民事主体、公示登记、民事交易等方面的深刻影响,就要求立法要跟上时代步伐。比如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与传统的线下商品交易场所、传统民间借贷等都有本质性区别,是为其他的主体提供信息与服务的新主体,并不在传统民事立法的规制范畴内。一直到2017年,阿里巴巴已经实现了一年纳税366亿元,《电子商务法(草案)》才认可了“平台”这一主体的特殊性,明确了新的管理机制,可谓是“迟来的正义”了。

事实上,早有学者指出,以五六年前的电商形态为依据制订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刚问世就已经落后于数字时代——“不要说政策制定者,即便是电商企业本身,也很难在当时就预料到五年之内的行业巨变,以及中国会诞生焕然一新的‘数字经济体’”。比如“电商不纳税”之说,已经被事实证明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误解。因此,笔者也和很多法学专家一样,认为我们有必要摒弃落后于时代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电子商务法》,而是应该像英国等国际上的先进国家一样,研究制定《数字经济法》,强化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从法律层面主推数字经济发展。

笔者认为,我国的数字经济立法,应该在充分调研、听取专家、企业家的基础上,也充分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和执法实践,尤其是借鉴美国在硅谷的发展宽松、有序的产业发展环境和高效合理的协同管理机制。如中国政法大学赵鹏所言,要“建立一个部门间协同的机制,使决策超越单一部门的利益”,而且这个机制不仅要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也要实现政府与企业、平台之间的高效协同。

数字经济的本质是跨界重构,是消费、供给、文化、技术、金融等的全面融合、交互和关系重构,因此数字经济治理必须以“大协同”的机制实现有效推进、规范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释放数字时代的红利,强化当前我国数字经济的“自发强势”地位,确保我国在新型全球化中处于优势地位。而在大国博弈日益激烈的今天,这种制度上的进化将是我国国家竞争力中最重要的部分。作者:数字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储殷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