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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营商环境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优化

2022-09-29 10:39: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王翔(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营商环境法治化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目标。在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营商环境法治化要从政府与市场关系调整的规范化、省际要素流动与配置创新机制的制度化和社会治理的多元化等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当前,省级地方性法规仍然存在一定的同构化、保守化与形式化倾向,需要从立法技术入手,最大限度发挥省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功能,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一、营商环境省级地方性法规立法功能的重塑

一是发挥以结构性治理为内核的调整性功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调整属于结构性调整,当某一政府职能需要向市场主体进行功能转移时,就需要通过创制性立法创设一个新的行为模式;当出现某一政府逾越规则边界、干涉市场主体行为时,则需要通过补充性立法或执行性立法,增加政府的违法成本。二是发挥以制度性改革为手段的规范性功能。当前我国的营商环境在这一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为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执行不一致等等,导致了一些束缚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制度性壁垒,要以制度性改革为目标,针对政策性文件存在语言模糊性和变动性较强的问题,要及时转化为立法。三是发挥平权型关系为目的的沟通性功能。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社会治理多元化需要改变以往的隶属型关系,省级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挥引导社会主体间共同参与经济治理的沟通性功能,以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手段,维持社会系统在调整过程中保持稳定。

二、营商环境省级地方性法规立法技术的革新

一是提升营商环境立法精细化。作为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立法技术可以参考“小切口”立法经验,摆脱指标性立法的影响,仅就某个具体问题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以体现调整性功能的差异性和有效性。二是规范营商环境事项的层级化。在纵向上,在营商环境法治化领域进一步确认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分配;在横向上,赋予市场和社会更多的功能,通过地方立法实现多层级治理。同时,建立相应的立法重复监督机制,减少地方立法的不必要重复。三是充实营商环境法律规则的激励性。在既有的义务性规则、促进性规则和激励性规则共同构成的营商环境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健全激励性规则,增强法律规则的激励性,有助于抵消因形式化而产生的短期性、宣示性和规范性不足对沟通性功能产生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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