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事案件民营企业托管机制之构建
袁春怡(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副庭长) 刑事法律风险是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应当构建一种全新的涉刑事案件民营企业托管机制,作为政府对民营企业产权的“救助保护模式”,填补我国对涉刑事案件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不足的制度空白。 一、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的实践困境 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在实践中已有适用的先例,但总体运用较少,且引发不少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由于现行法律未对涉刑案民企托管进行专门规定,行政法和合同法难以有效调整涉刑案民企托管行为,使得涉刑案民企托管在法律关系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二是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产生多方共赢的效果,用不好,则又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三是鉴于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实践中的争议性,政府对主导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的积极性不高。 二、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机制的构建路径 一是合理界定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涉刑案民营企业是否缺乏自救能力,有无托管的必要,是否具有托管的可行性,并以涉刑案民营企业自愿为原则。 二是规范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的决定和实施程序。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的决定应当提前至公安侦查阶段。经由公安机关评估后,向地方政府提出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的建议,由政府审查并作出决定。当地政府作出对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决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挑选有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托管人。 三是明确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各方,也就是政府、托管人、被托管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托管人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等权利,同时负有为被托管企业最大利益从事托管经营活动的义务,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被托管企业财产的义务,以及不利用托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等义务。被托管企业则享有知情权、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及解除托管协议等权利,同时要承担全面配合托管人实施托管经营管理活动等义务。 四是规定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的责任追究办法。过去,有些地方政府在作出企业托管决定时,一并明文免除托管人在实施托管行为时的各种法律责任。托管责任的免除,容易导致托管人利用托管之便,侵犯被托管企业的财产权益。因此,一方面,要明确托管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不能让涉刑案民营企业托管存在“有权无责”的责任真空地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