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行政补贴的公平竞争审查路径
柳冰玲(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指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从大力招商引资、引导生产发展到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模式变迁,我国的经济治理模式开始了从“招商引资产业政策范式”向“营商环境竞争政策范式”的转型,行政补贴不再是经济发展的万能钥匙,而应以是否有碍公平竞争、是否助于优化营商环境视角进行标准审查。 一、行政补贴是否违反公平竞争认定的困境。行政补贴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在判断标准上不够清晰。一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行政补贴的审查标准采用“未完全列举+例外规定”模式,导致对于未被完全列举的情形是否属于违反公平竞争的标准意见不一,“例外规定”在适用时存在争议;另一方面,“违法”之“法”、“特定经营者”之“特定”、“与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之“挂钩”类型等均存在不明确之处。此外,当前我国采用的自我审查模式中缺少法律依据,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制度运行缺陷、监督力量不足等问题。 二、对行政补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路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经济治理法治化所不可或缺的制度工具。对行政补贴开展公平竞争需要同时从实体规则以及程序规则两方面入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升法律地位,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法律,从根源上解决制度规范刚性不足、缺乏法律约束和监督的问题。二是坚持既有制度用尽原则,实现审查控制全面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法治化应更多着眼于对既有的规范体系进行系统考量和客观评估,以最大发挥制度效果,如内部审查人员实行专人专岗专业培训,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应当”程序,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等。三是引入指南式审查标准,允许地区创新审查标准落实配套机制。包括建立统一的指南式审查标准动态;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指南时,允许各地方创新采用区域审查一体化、建立典型案例汇编库等方式,供行政机关自我审查对照之用。四是充分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平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例如适用比例原则对行政补贴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