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统一大市场视域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践探析

2022-09-30 10:41: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林丽燕(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不仅反映了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也与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原则相一致。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践审视

当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审查标准规定不明,监督机制薄弱、审查动力不足等问题。首先,审查标准的不明确致使审查尺度不一。审查标准不明既体现在相关概念规定含糊,易产生理解歧义,也表现在仅采取列举方式,缺乏实质性审查标准。其次,例外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实操性较差。例外规定作为一种豁免规定,其适用效果关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否有效实施,而我国现有例外规定未对项下相关概念进行准确界定,对适用程序也未予以明确。再次,自我审查为主的模式导致监督机制薄弱。自我审查模式下政策制定机关集制定权与审查权于一身,审查多流于形式,审查效果有限,未能形成有效监督。最后,激励机制的缺乏以致审查动力不足。长期以来,政府政绩考评多以经济发展为重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短期内却可能导致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丧失”一定优势,因而在激励机制缺乏时公平竞争审查易流于形式。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路径探析

第一,审查标准的认定上需明确统一,确保审查尺度一致性。不仅应明确模糊概念的内涵外延,防止不同审查主体因对审查标准的不同理解而影响审查结果的客观和准确性;还要通过一般规定与列举标准相结合的方式细化完善审查标准。

第二,例外规定的适用上应完善适用条件,细化适用程序。可通过出台操作指引的方式明确相关概念,并运用“四步法”(即政策措施目的性审查、政策措施的适当性审查、政策措施对于目的实现的必要性审查、对政策措施目的实现与竞争损害之间进行均衡性审查)判断能否适用例外规定。

第三,监督机制的完善上须形成内外监督合力,助推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内部监督形成有效约束,并借助外部监督实现审查的透明性和公众的参与度。

第四,审查动力的激发上应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形成内生动力。坚持把正向激励作为导向机制,通过引导审查主体的自觉意识和积极性,解决自身审查动力不足问题,让有关部门真正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此外,审查动力的激发还要求将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配合使用,从而真正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功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