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的实践创新
林文阳(厦门仲裁委副秘书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近年来,厦门仲裁委立足我国和福建经济发展与金融实践,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探究仲裁在金融纠纷化解、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与制度优势。 一、仲裁与金融的解纷现实需求有着较强的契合度。金融交易的多样性与专业性决定了金融纠纷解决存在着多样的需求。具体而言,对于简单的交易结构,当事人需要高效的程序解决纠纷,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守约方的期限利益;而对于复杂的交易结构,当事人往往寄希望于更为专业的审理,切实保障纠纷解决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仲裁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形式,以其高效、灵活、专业等特点,契合金融解纷的不同需求,能够有效为法院分流及化解金融纠纷、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二、厦仲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的实践与创新。为应对金融仲裁专业化与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厦仲根植于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与自身特色,进行了一系列实践创新。一是机构建设创新。2020年10月30日,厦仲设立厦门国际金融仲裁中心,汇聚了来自国内外金融领域专家参与多元化纠纷化解,通过“云上厦仲”办案系统及金融仲裁办案系统板块,以数字赋能制度创新。二是仲裁规则与制度创新。2021年3月1日,厦仲推出了《厦门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针对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认可约定送达地址,并推出拟制送达制度;针对复杂交易,创新了多份合同的单次仲裁、合并审理、合并仲裁等制度;针对境外保全,在保留由法院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既可通过引入“仲裁地”制度交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也可直接依据境外法律交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实现保全制度的双重架构。三是案件审理创新。在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在确保请求权基础清晰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技术性地设置了先后实现收回租赁物与支付全部租金的并列仲裁请求。在典当案件中,对绝当后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支持典当行向当户主张绝当后相关息费的请求,填补了《典当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和规范的空白。 |